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满足其一即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