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房产不得
抵押:
1、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2、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
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