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经过公证后的合同不能撤销。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
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书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
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故,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单方撤销公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