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在
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
刑法不认为是
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