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一)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支付在
试用期间的劳动者
工资低于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
(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对于上述
违法行为,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