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的
债权债务,但股东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
债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