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类的“出轨”
证据,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须经过
公证处公证,这样就能大幅度提高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2)对于
保证书或忏悔书类的“出轨”证据,这种书面证据一般
当事人都难以否认,但是这类证据的内容应当详细,“时间、地点、人物、做了什么事”必不可少。
(3)影像类“出轨”证据,包括照片和视频,但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具有
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获取途径的合法性及内容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将不予采纳。
(4)录音类“出轨”证据,包括实时对话录音及电话录音,双方在就出轨问题进行谈判时,出轨方承认其有外遇行为,即便在对方不知录音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