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擅自变更
借款用途,会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增大保
证人的承担
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
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出借人对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无监管义务,在出借人未对借款用途变更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
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
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用途或者有
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变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三人向出借人
保证将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借款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在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正当的法律权益,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承诺之前应当严谨审慎地审查
合同条款,尽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置合理的规避风险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
债务人协议变更
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