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
违约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
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
直接损失;
(2)有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另外,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哪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
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
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