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
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
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
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
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
管辖,而应适用
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既然该类
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固定,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