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制
招标项目,
招标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公示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将公示候选人的项目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
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和公正。对于其他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风险提示:公示候选人是指公示全部候选人,而不是指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为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否则可能丧失对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诉或异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