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
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
赔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
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