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概念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在对伤者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客观评定其在
交通事故中所受伤情的
伤残等级的过程。
2、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机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其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可以由人
民法院委托。
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
一般来讲,
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确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