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
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具体标准如下;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和标准。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