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
犯罪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只是在案件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孕妇的,会改变
强制措施,改为
取保候审,如果执行
刑法,会
监外执行。但是在孕妇生产、哺乳期以后,是和其他罪犯一样,收监执行。
同时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也规定,人
民法院在
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
改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