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的性质应为一种事实行为,即
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
构成要件,不管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某一
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法律后果。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也不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强制性义务。因此
赡养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
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
赡养人必须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只有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才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
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
犯罪行为。无给付
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