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遗漏原告
发回重审。
人
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
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