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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起诉维权,主张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