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能
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
清算。
1、依照《破产法(试行)》和《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因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
债务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
债务人的
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
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2、 股东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
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
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
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
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