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
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
身份证明;
(三)原审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
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复印件。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
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