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
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