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
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
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
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
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
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不得
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
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
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
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