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
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除了标的物的仓单、
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
合格证、质量
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
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应当交付,或者按照相关交易习惯出卖人需要交付,那么出卖人就不仅要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要履行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