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
2、对于
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
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