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
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
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