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
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
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
中标人仍具备
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