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结婚前父母全额
出资,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署名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
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
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第三,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子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第四,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后其他情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