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押。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
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
汇票、
支票、
本票等。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2、
抵押。
3、
保证。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4、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留置。
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