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2、
土地使用费是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通俗点说,土地使用税是交给国家的,土地使用费是交给土地主人的。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