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
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然后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
申请执行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
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
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
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