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因此,分居满两年的可以作为上市离婚的理由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但并不是所有分居满两年的法院都会判决离婚,一般还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才可以:
(1)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种,如因工作分别两地、感情不和造成的或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的,这种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2)分居必须是连续,并且已满两年。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如果分居期间又
同居的,那么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再分开的时间重新计算不能适用累加计算,即从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3)持有‘分居满两年的证明’。这个是最难举证的,很多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夫妻并不会签署分居协议。因此,我们一般会建议
当事人收集
租房合同、与对方交流的通话录音或聊天记录或者找人证证明等
证据,辅助证明因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导致分居满两年。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一般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有一方坚决不愿意离婚的,法院一般都是会判决不准许离婚,原告可以在6个月后或者有
新证据、新情况下,重新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