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九条
[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