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具体是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有
重大误解的,是九十日内;如果当事人被
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就会消灭。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