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的
诉讼程序:
1、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
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
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诉讼代表人权利。
适用有关被告
人的权利。
5、补充
起诉。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
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6、涉案财物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
违法所得及其
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
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为
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
担保。
7、审理障碍。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
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