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
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如下:
(一)
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
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书面合同的,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
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
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
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
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
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债务人针对
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第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
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第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