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进入执行的案子不能转移债权。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中的
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
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
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
执行标的和
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
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
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