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