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无效婚姻宣告,均采
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其他
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
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
判决书,一经做出即具有
法律效力,各
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