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
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
结婚证等
证据的原件和
复印件;
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
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
借条、
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提交
书证,应填写
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
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
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
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