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算。职工下班途中,只有遭遇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见义勇为的,才属于
工伤或者
视同工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
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八)
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