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
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
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出资、
抵押和
继承。
2.农民集体
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
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4.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
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
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