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向人
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
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
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