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
探视权不能被约定排除。法律规定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配合的义务。该规定具有强制性,
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
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