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担保并不一定就是
连带责任,例如反担保的
担保人设立
担保物权担保的,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
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
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