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
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
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
代理资料。申请人
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
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
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
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
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
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
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
裁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