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
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
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
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
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由于
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3、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
(1)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
(2)如果仍然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3)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