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相关侦查诉审工作,势必会对被
取保候审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影响更大。在不影响侦查诉审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规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继续工作。
2、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
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
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
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
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
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
犯罪事实的足够
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
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
一审、
二审的
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