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超限
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七部委联合下发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
超载期间,超限的认定标准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超载的认定标准为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2、关于对超限超载的
处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车辆超载行为的,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3、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