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
工资6个月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