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
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
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严
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
违法行为。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
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干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二、体罚学生
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
犯罪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即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